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建设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请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于项目开工前,及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