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
1.生育住院。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2.生育门诊。(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2)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3)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