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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1 14:45 来源: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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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扎自然资(规划)处字〔2026〕5号

赵春荣: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赵春荣涉嫌在西铁宾馆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扎赉诺尔区西铁宾馆区域擅自建设车库,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 在扎赉诺尔区西铁宾馆47栋楼紧贴楼体建设联排车库6间,建筑面积129.79平方米;

2. 在扎赉诺尔区西铁宾馆东门南侧涉案车库1间,建筑面积79.98平方米;

以上涉案违法建筑共计7间,总建筑面积209.7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

4、赵春荣现状测量报告

5、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扎自然资(规划)处告字〔2026〕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扎自然资(规划)听告字〔2026〕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于2026年5月1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扎赉诺尔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6年6月10日就赵春荣相关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于你在听证过程中所作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八条第二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决定对赵春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全部7间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209.77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收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扎赉诺尔区西铁宾馆擅自违法建设的7间车库,涉案建筑总面积为209.77平方米。分别为在扎赉诺尔区西铁宾馆47栋楼紧贴楼体建设联排车库,共计六,建设总面积为129.79平方米,在扎赉诺尔区西铁宾馆东门南侧建设的一间车库,建设总面积为79.98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鑫 许嘉辉

 话:0470-6552677

地 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自然资源局115室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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