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罗永方等四位纳税人(名单详见附表):
你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税务局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因你不在我局辖区内企业单位任职,本人也不在我局辖区且地址不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书号
税款所属期
1
罗永方
53212319******3619
呼扎税限改﹝2023﹞1000000001号
2021年
2
许立洪
53212319******3615
呼扎税限改﹝2023﹞1000000002号
3
唐世均
51290219******2075
呼扎税限改﹝2023﹞1000000003号
4
孙建忠
51362119******6959
呼扎税限改﹝2023﹞1000000004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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