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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日期: 2023-10-31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31 11:3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征收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地址:扎赉诺尔新区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   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内蒙古昊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修龙     

被征收房屋地址:扎赉诺尔区工业园区内           

因扎赉诺尔区乌日根河沿线环境整治与生态恢复项目需要,征收人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作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扎政字〔2022〕60号),并依法公告。决定对扎赉诺尔区河口街东侧、乌日根河西侧、钢铁街南侧、满洲里500千伏变电站北侧征收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项目签约协议期限自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扎赉诺尔区灵泉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呼伦贝尔鸿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无产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后出具复核结果,被征收人收到复核结果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因此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法有效。签约协议期内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协议期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机关认为征收实施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上报的该户情况现决定如下:

一、对坐落于扎赉诺尔区工业园区,内蒙古昊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扎赉诺尔区乌日根河沿线环境整治与生态恢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呼伦贝尔鸿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可获得的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230992元,补偿款存储的开户银行:蒙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专用存款账户: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账号:626077770。具体补偿如下:

1、有产权房屋的评估价值为0元。

2、无产权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为人民币5230992元。

3、搬迁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扎赉诺尔区乌日根河沿线环境整治与生态恢复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坐落在扎赉诺尔区通达新城19-3-502(面积101.92㎡,价值201801.6元);28-2-501(面积83.38㎡,价值165092.4元);30-3-202(面积76.88㎡,价值175286.4元);30-3-203(面积76.67㎡,价值174807.6元);31-1-201(面积85.48㎡,价值194894.4元);31-3-302(面积85.48㎡,价值194894.4元);32-1-301(面积83.17㎡,价值189627.6元);31-3-402(面积85.48㎡,总价194894.4元);28-105库(面积23.58㎡,价值117900元);28-110库(面积23.58㎡,价值117900元);28-114库(面积21.61㎡,价值108050元);28-115库(面积23.58㎡,价值117900元);28-116库(面积22.26㎡,价值111300元),总价为2064348.8元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给付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人民币3166643.2元。

临时周转用房为:通达新城31-2-401(面积103.18㎡),31-3-401(面积85.48㎡)的住宅楼房(注:待入住产权调换房屋后将此周转用房交出)。

被征收人内蒙古昊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办理坐落扎赉诺尔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搬迁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于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予搬迁的,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