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诸多困难。这些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或子女伤残后,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经济困境,体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2. 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国家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制定本方案是对国家政策的具体落实,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通过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能够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信心,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5.《呼伦贝尔市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
6.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按资格确认的上一年度扎赉诺尔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做到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统一标准。
2.符合2023年及往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的,按照满洲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况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丧偶且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可全额领取。
4.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申请条件的家庭,若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含49周岁)时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双方可领取独生子女死亡时间的上一年度扎赉诺尔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扶助金;若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时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双方可领取女方年龄满49周岁时的上一年度扎赉诺尔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扶助金。
三、名词解释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简称计生特殊家庭,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伤残(持有效残疾证)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伤残是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了的,并持有效残疾人证。
四、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以上政策,若今后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对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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