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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0703MB0R819924/202212-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与扶持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09 发布日期: 2022-12-0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15:39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内蒙古自 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你盟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是《国家基 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要求实施的新增民生保障项目。

为切实增强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自治区将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老年人界定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并确定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比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第一、二、三档地区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二、 此项资金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1002 项“老年福利”科目。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从2022年 1月1日起发放,保障对象的认定资格以当地当月低保金实际发放清册为准。各盟市应当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1-8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此后,此项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各盟市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机制,确保应分担的资金及时足额保障到位、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效施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待遇人员的动态信息数据,确保补贴政策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满80周岁后可转领普惠制高龄津贴,各盟市应当确保两项政策顺畅衔接,让老年人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附件:1.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分配表

2.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