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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扎赉诺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扎赉诺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01 14:08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扎赉诺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处罚立案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违法条款

行政处罚立案时间

行政处罚结案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是否移送

是否为重大行政处罚

备注

1

扎赉诺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

扎卫健罚〔2024〕第2号

碧清源商务浴馆

扎赉诺尔区碧清源商务浴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

2024.3.12

2024.4.1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行政处罚移送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