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药品零售经营者、药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市场线上线下价格行为,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平有序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清晰标示药品品名、规格、产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药品价格变动时,须及时调整对应标价。通过网络等线上渠道销售药品的,应在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规范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成本增加但价格涨幅明显高于成本增幅;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以捆绑销售变相提高药品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存储数量与周期,大量囤积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药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药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药品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开展价格促销须显著标明附加条件、促销期限及折价减价基准,不得虚假折价、虚假比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信息,坚决杜绝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 万元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的,最高可处300 万元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 万元罚款。
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与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购物凭证、票据、截图、照片等证据,及时通过12345、12315热线以及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470-6536909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全区各药品经营者须立即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顶风违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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