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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扎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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