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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扎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三级)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发证责任:(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