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4.【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5.【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第四款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4.【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5.【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