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税收减免核准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责任主体: | 扎区税务局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处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4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