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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调解责任: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3.裁决责任: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作出裁决决定,并抄报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事项流程指南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