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扎区卫健委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 已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是弄虚作假取得荣誉称号的、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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