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发布)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