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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备案
责任主体: 扎赉诺尔区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擅自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予以审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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