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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本)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