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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