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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