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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