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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设定依据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范围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法律援助申请、困难情况证明及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