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设定依据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检查内容告知义务,包括法律依据、检查人员身份、检查项目、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配合的义务。 2、检查阶段责任:对被检查对象执行行为、执业档案、执业收费、台账记录进行检查,必要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固定取证。 3、审核阶段责任: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或固定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定,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近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