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需市局授权)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扎赉诺尔区分局 |
| 设定依据 |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须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检举和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