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编制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包括2025年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方面,在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办公室(地址: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208室;邮编:021410;电话:0470-6521897)。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部署,围绕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与企业群众实际需求,持续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健全公开工作机制,精准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通过一系列举措,着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质效提升、稳步推进。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025年,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多项政府信息,覆盖园区规划、科技项目、行业监管、惠企民生等领域,发布机构职能1篇,公示公告26条。发布工作动态1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1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025年,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
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持续完善信息公开审核体系,对拟公开信息全面开展规范性把关与保密性核查,坚决守住“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底线。同时,系统分类梳理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建立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过时、失效信息清理规范工作,切实保障公开信息的时效性与有效性;强化信息发布源头管控,明确各科室信息公开具体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扎赉诺尔区工信科技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依托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网站开展,及时更新机关简介,解读行业政策,公示年度抽查检查计划和结果,明确信息发布更新时限,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维护,确保信息及时上传、规范展示。
(五)监督保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追究责任的情况,社会评议良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精准度不足,对专业政策的背景、实施细则及实操指引阐释不充分,公众理解和应用难度较大;二是信息公开与需求匹配度不高,未精准研判企业、群众差异化诉求,重点领域公开内容缺乏针对性。
(二)改进情况
一是优化解读模式,对核心政策采用“原文+要点+案例”解读,补充实操流程,提升易懂性;二是建立需求征集机制,通过企业座谈、线上问卷收集关切,聚焦惠企、民生等重点细化公开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